殡葬改革是一项移风易俗的社会改革,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准。根据国务院颁布的《殡葬管理条例》和《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》及《营口市殡葬管理办法》,结合我区实际情况,特制定营口市鲅鱼圈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如下:
一、保障火化率。区内无论常住人口、暂住人口,死亡后,一律将遗体运送到区南山殡仪馆,统一安排火化。
二、区内死亡人口,必须在我区殡仪馆火化,如发现尸体外运,各办事处、村居委会及时向殡葬管理所提供信息,由殡葬管理所与村居委会强制其就地火化,所需费用由丧户承担,并根据《殡葬管理条例》对丧主进行相应的处罚。
三、取缔民间丧事中介组织,不准民间丧事中介人为丧户搞封建迷信活动。
四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办殡葬活动不准动用公车。
五、殡葬服务部门经营的丧葬用品价格和提供的各项服务收费,必须按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。
六、运送尸体必须使用殡葬服务部门的专用车辆,并由民政部门统一发放许可证。殡葬服务部门要做到及时运送,禁止单位和个人承运尸体。
七、尊重少数民族习俗,准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,应在本地民政部门和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指定的墓地埋葬。对自愿实行火葬的,任何人不得干涉。
八、举办殡葬活动,应做到:
(一)不准大操大办,倡导厚养薄葬;
(二)在区内不准搭设灵棚;
(三)不准扎纸牛、纸马和变相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纸活;
(四)在居民区和村屯内不准用高音喇叭放哀乐;
(五)民间艺人不准为丧事吹奏;
(六)不准在举办殡葬活动中鸣放鞭炮;
(七)在区内各街路口、广场、居民区不准烧纸;
(八)送葬人员不准披麻戴孝、打灵幡、撒纸钱;
(九)送葬车不准搭“帐子”、放高音喇叭、鸣放鞭炮、围市区绕行。违反上述行为,民政部门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;
(十)在未经政府批准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不准做道场。
九、凡违反本意见,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;
(一)动用公车送葬,视其情节轻重由纪检、检查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;
(二)未经批准擅自建殡葬设备厂及制造、销售丧葬用品的,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取缔,并由工商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;
(三)制造、销售大小棺木和土葬用品的,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以制造、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;
(四)为丧户提供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对当事人处以用品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。
十、办理丧事活动妨碍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、危害公共安全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区民政部门予以制止,并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污染路石,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,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予以处罚;
(一)丧事中介人,丧主在丧事中搞封建迷信活动;
(二)民间艺人为丧事吹奏的;
(三)在居民区和村屯用高音喇叭放哀乐的;
(四)送葬车搭“帐子”、围市区绕行的;
(五)送葬车鸣放鞭炮、撒纸钱的;
(六)在街面、路口烧纸的。
十一、对区内现有的坟墓,在高速公路、铁路沿线、山坡、耕地、果园、海防林、河堤、滩涂及观瞻区内的坟包,就地深埋或迁出,不留坟包。
十二、对今后死亡火化的骨灰,要以区新公墓集中安放为主,可以寄存,可以撒向大海,不允许在区新公墓以外的任何地方埋葬或深埋,违者由殡葬管理所限期改正,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,所需费用由丧主承担。
十三、为贯彻落实《营口市殡葬管理办法》,维护法规的严肃性,加大了殡葬管理工作的综合执法力度,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,要建立健全由民政、公安、综合执法、工商、卫生、监察等部门参加殡葬管理协调会议制度,按照各自职责分工,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,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。
十四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2006年3月24日发布的《营口市鲅鱼圈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》同时废止。
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政府
2010年3月25日